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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

                0 2022-08-05

                1、问:临时账♀户能使用到什么时候? 


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答:按照《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∴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》(药监综妆函〔2021〕264号)要求,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境』内责任人,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,逾期未补充提交的,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动失效。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,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。


                  目前广州市仍有临时账户200余个,请各注册备案人☆自查账户是否为临时用户,如是,请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,以免ω因账号问题影响注册、备案等工作。


                  2、问:哪些产品需要提交年报?年⊙报应什么时候进行提交?


                  答:按照《国家】药监局关于实施<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>有ω 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1年第35号)要求,自2022年1月1日起,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∩化妆品应于202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年度报告。


                  目前新平台仍有较多历史◆产品备案人未进行确认,未进行确认的历史产品将无法进行年报。逾期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,由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五十八】条、第五十九条处置:向企业送达责令改正意见,逾期」不改正的,取消备案。


                  3、问: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应于≡什么时间节点前进行上传?


                  答:根据《国◎家药监局关于发布<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>的公告》(第50号)的要求,自2022年1月1日起,化妆品备案人申请普通化妆品备案,应当依据《规范》的要求对化█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△品,备案人应当←于2023年5月1日前,对化妆品ξ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,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,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。


                  4、问: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于什么时间节点前进行◣提交?


                  答:根据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<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>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1年第35号)的要求,自2021年5月1日起,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※进行备案时,应当填报¤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,其中涉及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,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√全相关信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自2022年1月1日起,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,应当按照《规定》的要求,提供具有防腐、防晒、着色、染发、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▼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自2023年1月1日起,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,应当按照《规定》的要求,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◥信息。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,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▼息。


                  根据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》要求,原料生产商已根据《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指南》报送原料安〗全相关信息的,备案人或者境内责㊣任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。


                  5、旧系统产品应在什么时间点前完成补录?补录内容包括哪些?


                  根据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<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>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1年第35号)的要求及《国♀家药监局关于发布<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>的公告》(第49号),国产⊙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,在2022年5月1日前进行补录,补录内容包括产品产品分类编码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〗签样稿、填报产品配方。

                    发布日期:2021-12-24来源: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知识◤产权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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